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
* 来源 : * 作者 : 湖南长沙律师
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
证据的法定种类即《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,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8 种。
(一)当事人陈述
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。如果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,并且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,则其主张将无法获得支持。
1.禁反言: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,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,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、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。
2.当事人的诚信义务: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,法院应当根据情节,依照《民诉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3.当事人的到场义务及保证书制度:法院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,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。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。
,注意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、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
的,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,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。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,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。
(二)书证
书证,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。例如,合同书、票据、提单、车票、发票、书面遗嘱、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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